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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区人大  2017-4-1    阅读次数:     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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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菊花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要求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由村自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委第七巡视组对黄山区巡视反馈意见中提到“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而黄山区却擅自出台规定,将50万元以下项目交由业主自行发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小型工程项目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显相违背”。为此,我局及时终止了《黄山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法实施细则》,并于2015年12月15日,依据市财政局《关于市级2015年—2016年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补充通知》(黄财〔2014〕412号)文件进行整改,将我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限额标准调整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
2016年3月24日黄山区财政局将《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黄财购〔2016〕32号)文件印发至我局,该文件规定,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10万元。2016年3月30日市财政局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文件制定了《关于印发市级2016-201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黄财购〔2016〕97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县(区)级采购限额标准: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1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50万元(含)。
2016年3月17日市公共资源局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县乡两级小型项目交易的指导意见》(黄公管〔2016〕14号)文件印发至我局,并要求遵照执行,该文件规定: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区县已建小型项目库的,使用小型项目库,执行《黄山市小型项目交易实施办法》,未建小型项目库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2、市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50万元以下施工项目,已建小型项目库的,使用小型库,执行《黄山市小型项目交易实施办法》,未建立小型项目库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投资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小型项目,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不但增加了村镇负担,还提高了工程造价成本的实际情况,我局与区财政局沟通并多次向市公共资源局反映,建议区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局向市、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能否出台针对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或相应的管理办法,目前市局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办理中,但至今未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黄政办〔2015〕3号)文件及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我区1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场,仍执行《黄山市小型项目交易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县乡两级小型项目交易的指导意见》,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后,我局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黄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512182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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