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155号建议的答复
签发人:章海飙
刘明芳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面建立医务室,配备校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针对你所提出的各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建立医务室,配备校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精神:“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害事故的医疗用品”。该目标当前还难以实现。原因在于:1.从编制角度,省编办下达我区教师编制时,没有校医编制,现有编制必须充分保障全区教育教学的需要。2.全区学校规模大小不一,统一配备校医,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也难以保证校医从业人员素质。3. 统一配备校医,势必增加不少财政负担。
为保障学生在校安全,及时处理各种意外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城区学校和农村中小学可与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保健机构采取校院合作的形式,签订合作协议。由上述机构在学校设立就诊点或巡视,以保证学生在校园发生意外的不时之需。
2. 与卫生部门协调,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学校教师进行基本医疗救护知识的培训,加强教师对卫生基本知识和一些急救常识的了解,指导学校配备常用的医疗用品。
目前,国家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教育越来越重视,我们也将尽可能的向上级争取校医编制,在可行的情况下制定计划,逐步为各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医务室,配备校医。
衷心感谢你为我区教育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建言献策!
办复类别:
联系单位:黄山区教育局
联系电话:0559-8530277
黄山区教育局
2014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