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毅祥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要求留存适当土地给村集体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为妥善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拓展村组集体经济发展空间,维护社会稳定,除目前我区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外,今后在征地时将考虑增加留地安置途径,实施征地预留地制度。安排不低于被征土地2%的农转用计划指标,依法用于村级兴办企业和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同时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在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中,把发展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针对庄里村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规划预留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并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使经济组织成员共享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成果。
2016年7月14日 |